中国彩灯博物馆

中国彩灯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与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节约理财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和集体以及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主要负责人不具体分管财务和“一支笔”审批;设立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励等,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本馆的财务现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认真合理编制收支预算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实行预算审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编报部门项目预算,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的馆领导把关,再报馆长办公会审定,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七条 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将总体经费收支计划细化到各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形成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到各部门。

(一)年度收入预算编制

依据上年度财务决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年度收入预算。

(二)年度支出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等规定和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据馆园年度工作要点和部门工作计划,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领导审签,交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领导把关,再报馆长办公会议审定。优先保障全馆年度

第八条实行预算支出计划报告制度。各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应按照馆园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合同等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安全、高效。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承担部门应按季度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经费支出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提交办公室作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拨付、采购计划实施等的依据。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馆园编制决算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组织实施决算,并按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表说明清楚、全面。

第十条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馆园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入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项收费统一由办公室收取,并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其他各部门不得有收费行为,但须做好收费项目的督促催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争取到各级支持的各类专款,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投入数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拔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将所收费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按政策编制部门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支出预算要结合单位当年的实际情况,参照历年财务收支,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支出应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且按实报销。

第十八条支出票据要合法合规,内容真实。从经营性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同时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同时具有财务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印章必须清楚完整。同时,票据上的各项目要填写完整清楚,无涂改挖补。不准用白条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支出报销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实行经馆长授权由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签。

第二十条支出报销的程序是:经办人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并附齐相关的票据和附件资料,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务接待支出,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宇),交财务人员合法合规性审核并签字,交馆分管领导真实性审核并签字,交分管财务工作的馆领导审签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制度。购物费用,出差时的住宿费、机票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油费和维修费,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发生支出后应及时报销。一般应在支出发生后的15日内报销,最多不超过45天。逾期及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由分管领导书面陈述理由,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办人员在填报支出时,应按支出事项选择相应的报销单。

第二十四条重大开支实行集体研究。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 元及以上的设备购置、维修、大型活动等事项,由馆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作为相应支出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坚持量力而行,安全、够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立项。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凡未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须调整,报经馆长办公会审批,方可办理项目备案、立项,概算评审及预算调整等工作。未经批准,决算不得突破年度部门预算,更不得擅自安排项目建设。因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增加预算的,馆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经市财政局评审。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的程序: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馆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均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工程招投标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私自发包,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商,严禁把工程肢解发包,规避招投标程序。投标人须是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企业,中标企业须委托公司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管理,中标企业的法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到现场管理;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须坚持在现场组织生产。

第三十条招投标的程序及要求,按《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量确认,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及时的原则,承办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承办部门作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拟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相关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在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充分依据和理由,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报馆长办公会批准备案。未经批准超范围的工程变更及签证,不予承担相关工程费用,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建设资金按进度拨付。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由各承办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申报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所有工程竣工决算均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办理。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订立合作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业务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合同谈判;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至少在正式签字5日前交本馆聘请的长期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馆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馆园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金额、价款或报酬;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第四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本馆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室、临时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违反规定以本馆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负责合同拟订时,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确认合同另-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由本馆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四十四条相关部门申请合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本馆委托的法律机构提供下列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套 ):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第四十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对提交的合同中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的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审查后材料不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未补齐的,不子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本馆委托的专业法律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第四十八条在合法性审查中,涉及到保密、疑难、复杂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会商。

第四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馆领导签字或盖章,并正式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终结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条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办公室将专业法律机构提出的意见连同部门异议,一并报馆领导决定。

第五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馆长和分管副馆长汇报,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博物馆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须到办公室备案,并报财务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编制报废报损申请递交国资办。

第五十四条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办公室落实实物和财务管理的专人负责。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灯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电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器械、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灯品灯具、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其他展品、藏品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购置固定资产,根据年度预算,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须逐级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按采购政策购置。

第五十九条凡外购、外加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货物到单位或加工完成后,由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按技术规范与条件及质量检验标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及卡片。

第六十条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须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竣工决算书,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及卡片。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售,应报单位同意。特别重大或特殊的,还须经主管局同意,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定价,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定价。

第六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批程序为:单位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地审查资产后,决定处置方式;未经批准自行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一经查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部门或有关人员,按账面原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十三条需要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时,由转出和转入方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协调同意、报经单位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者进行固定资产账目及卡片调整。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先报后废”原则,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办公室,并说明原因,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审核批复报废意见。严禁“先废后报”或“废而不报”。

第六十五条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博物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的专业化序列编号,并随时通过财务衔接,进行账务登记和相关管理。

(二)建立博物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随时更新、调整和建立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卡片,使之卡与物相符。

(三)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收集设备修复后的检修记录、质量鉴定及检测记录等资料。

(四)建立和执行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普查制度。坚持每年组织财务等进行一次资产自查及核对工作,确保账、物、卡相符。

(五)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十六条办公室相关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账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手续和相关账务工作,及时登记入账,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二)配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账目和账物年度核查,以确保账(财务账与行政账)、物相符。

(三)监督、监察固定资产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责任到人。平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随时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遵守并履行上述规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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