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灯博物馆

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博物馆藏品与库房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博物馆藏品与库房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馆属各部门、劳动服务公司: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藏品接收、鉴定、入藏、登账、编目、建档管理办法》、《藏品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藏品库房管理制度》、《藏品提用管理制度》、《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护与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等制度已经2019年第十次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彩灯博物馆

2019年10月25日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博物馆藏品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9—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一、藏品征集方式

1、本馆藏品,以无偿捐赠为主,收购、借用与代管为辅。

2、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作入馆登记并颁发捐赠证书。在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和捐赠时间。

3、协商转让。团体、个人自愿将文物藏品作价转让给博物馆,转让价格经文物鉴定和评估确定,双方签订收购协议,按约定的价格将文物藏品所有权转移给博物馆。

3、借用与代管。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与博物馆展出或交由博物馆保存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借用、代管协议,由博物馆进行安全保管。

二、征集内容

1、反映中外彩灯与灯会民俗、技艺、舞蹈、音乐、曲艺、游艺杂技等发展的相关灯品、实物、设计图纸,报刊、图书、文件,墨迹、证书、奖牌、题字,日记、信件、印章、账册、档案,以及各种历史照片、影像等;

2、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变革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古灯灯具、彩灯灯品灯饰与其它相关物证;

3、反映中外彩灯文化交流的重要物证。

4、各历史时期重要的彩灯文化研究方面的专著、文献资料及其他出版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5、自贡及周边地区各个时期灯会活动、灯民俗节庆庙会、彩灯技艺等相关的上述可移动文物及实物资料。

6、其它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资料。

三、征集方法

1、藏品征集机构。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在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的领导下,实行项目负责制与专家负责制。日常零星征集工作,由典藏保管部承担,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 征集文物藏品,须经专家组成员3人以上鉴定与讨论,提出拟征集文物方案,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收购10万元以上的文物,须经专家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实行“一票否决”制。确定征集后,要与对方(即出售、捐赠、移交、交换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永久合同,理清物权关系。

四、征集程序

1、征集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藏品,需由3名或以上征集工作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典藏保管部人员和2名文博助理馆员或其他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

2、征集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所属藏品,坚持自愿转让、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省、市文物鉴定站专家鉴定,如双方能达成转让意愿,由本馆与藏品所有人商定转让价格,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支付资金收购。

3、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藏品,由文物鉴定站的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后,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参与竞拍。

4、征集藏品过程中,必须完成工作记录、联系专家鉴定评估、拟草签订征集合同,并确认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配合完成相关藏品登记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文广旅局提交所需资料,尽快完成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5、征集工作完成后,本馆须在当天(特殊情况经本馆分管领导同意,不得超过2天)将所有征集的藏品和清单移交文物库房存放;如属捐赠物品,应在5天内写好捐赠清单和证书,交由捐赠者或委托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天)。藏品正式入库手续应于5天内办理,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

6、藏品入库后,应严格按照《文物库房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藏品,保证藏品安全。

五、征集资金

1、资金设立

本馆办公室每年向由市财政局申报文物藏品征集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文物征集专款,专门用于向社会征集文物藏品。

2、资金管理使用

典藏保管部根据社会流散文物情况和市场价格,及博物馆展陈研究等需求,每年列出征集计划,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审批。

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经审批的藏品征集年度经费开支计划执行。资金开支按以下权限审批:

⑴ 征集文物5万元以内的,由本馆按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征集

(2)超过5万元的征集事项,由本馆提出申请,报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审批。

(3)遇到重大特别的征集事项,经本馆申请,经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本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本馆每年年底将所征集藏品的费用明细报市财政局。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局将余款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资金开支项目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只能用于征集文物、修补文物等项目开支。支付项目包括:

⑴ 藏品本身所需收购价格;

⑵ 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保险费;

⑶ 接收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费用;

⑷ 为确认属征集的文物、标本而发生的鉴定、检测费用;

⑸ 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⑹ 广告信息(图、文)费;

⑺ 其他与藏品征集相关的必要开支。

4、藏品征集,必须由藏品转让方开具完税发票后,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发票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征集合同、藏品清单及相关材料。

5、本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藏品,提高征集资金使用效益。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市财政局、文广旅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本馆在次年将藏品征集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对年度征集文物的数量、质量和征集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相关报告报市文广旅局备案。

六、法律责任

1、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得假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馆长签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博物馆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藏品入藏标准

根据本馆办馆宗旨和使命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符合征集范围的拟入藏品,在评价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与品相、完残程度的基础上,确定有无收藏价值。入藏内容标准为:

(一)反映中外彩灯与灯会民俗、技艺、舞蹈、音乐、曲艺、游艺杂技发展的相关灯品、实物、设计图纸,报刊、图书、文件,墨迹、证书、奖牌、题字,日记、信件、印章、账册、档案,以及各种历史照片、影像等;

(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变革和科技发展的重要灯品与物证;

(三)反映中外彩灯文化交流的重要物证;

(四)各历史时期重要的彩灯文化研究方面的专著、文献资料及其他出版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自贡及周边地区各个时期灯会活动、彩灯技艺等相关的上述可移动文物及实物资料;

(六)其它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资料。

二、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一)成立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组组织实施藏品征集。工作组组长由馆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展陈部、典藏保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邀请省内外业内公认水平较高的彩灯、文博、考古专业专家组成文物鉴定专家组,在正式征集前对拟入藏藏品进行科学鉴定,并最终确定是否入藏。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定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如遇有较重要、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的文物而召开专门鉴定会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三)文物征集工作组负责文物征集来源的联络和确认,掌握文物市场的动向。

(四)征集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征集文物清单,由工作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定为正式征集文物。

(五)根据拟征集文物的来源确定文物征集的方式,分为购买、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等。

(六)入藏的每件藏品,均应由库房管理员出具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交财务人员、总帐管理员和库房管理员各一份。

(七)征集费用由财务人员审核征集清单、被征集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对公帐号复印件、入库单后,通过银行帐户结算。

(八)被征集人收款时须出具发票或收据,本人须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发票由财务人员妥善保存。

(九)总帐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将新征集藏品编入总帐。

(十)库房管理员和总帐管理员依据藏品入藏登记表对新征集藏品清点、接收、签字。

(十一)征集藏品的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由总帐管理员保管,并存入藏品档案永久保存。

(十二)藏品征集结束后,确保手续齐备、合法合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厘清物权关系,不留隐患。相关手续、文书交总帐管理员保存。

三、藏品征集机构

博物馆设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组,由典藏保管部负责文物征集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学术研究部、展陈部等部门配合。

四、征集人员

博物馆征集工作组组长由馆长担任,办公室、科学研究部、展陈部、典藏保管部等部门抽调5人参与。根据征集实际需要,邀请省级文物鉴定专家参与指导鉴定。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接收、鉴定、入藏、登账、编目、建档管理办法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接收、鉴定、入藏、登账、编目与建档规范化管理,促进博物馆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收与鉴定

1、征集文物必须收集原始资料,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

2、征集文物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鉴定,确定真伪、年代、入藏分类、定名、定级。如实填写鉴定记录,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3、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原始凭证每年装定成册,集中保存。

二、入藏

1、鉴选出来的藏品,须经有关文物保护技术人员处理后方可入库收藏。

2、入库藏品必须按文物编目、建档工作的要求,填写文物藏品编目卡片,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珍贵文物藏品目录,并建立藏品档案。

3、按文物编目工作的要求登记总账。

三、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设专人管理,永久保存。登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公正清楚。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员在订正处盖章。

2、未登记入藏总账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要另行建账,妥善保管。

3、管理藏品总帐登记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4、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要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式和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5、 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6、 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7、 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时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8、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9、 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 “拣选”、 “捐赠”、“旧藏”等。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10、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要用小字清晰地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防碍观瞻、不易摩擦之处)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四、编目与建档

1 、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 所有藏品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国家文物局规定。《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四川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提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提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促进博物馆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须填写提用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分管领导或典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及时归库,按原始凭证核对,办清手续。

藏品陈列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避免氧化或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须及时归库。

二、藏品保管部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主管藏品安全的副馆长或馆长批准。馆园领导班子成员提用藏品,须经馆主要负责人同意;其他部门人员提用藏品,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均应填写提用凭证,按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三、馆外单位提用藏品,一般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分管领导或典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四、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馆长批准后办理出库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五、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出赠。馆际间藏品相互支持交换藏品、调拨调剂余缺,须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库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库房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促进博物馆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藏品库房坚持“专人、专库、专业”的管理原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至少两人同进同出的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入库,经馆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进入库房,严格按要求填写出入库登记表,不得携带包裹,严禁吸烟。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影视、照片拍摄规定,严格控制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需要的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文物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照的,经馆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源拍摄。

三、因工作需要提用藏品,按《藏品提用管理制度》执行。

四、对新入馆的文物、标本,组织专家进行鉴选。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藏品登记上帐,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贵重藏品,专库并设立专柜重点保管。

五、藏品库房要建立库房日记,记录内容包括出入库人员情况、藏品流动、库内每天的工作情况等。

六、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典藏保管部门对库房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馆领导,依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做好库房通风、除湿和驱虫工作,防止发生霉变。

七、保持库房清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藏品安全的物品,严禁烟火。注意防潮、防尘、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对柜门上锁,门窗关严,拉闸断电,保护好室内一切防火、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

八、库房保管员必须密切注意库房内温湿度变化,定期测量记录,采取措施确保库房内温湿度符合要求,以利藏品的保存。

九、保管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保管藏品的清点核对和交接手续,并由馆长监交。



中国彩灯博物馆藏品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养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促进博物馆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文物养护,是对文物日常的清洁卫生、消毒灭毒杀虫等养护,是区别于文物保护修复的日常养护核对,不对文物作任何的修补或修复。

二、文物的日常养护,是文物保管员的日常工作。展厅展出的文物,每周一闭馆修整时开展清洁除尘养护;其他入藏文物,至少每季度日常养护一次。

三、文物入藏前,须对文物进行消毒、杀菌和除尘处理,以免将有毒有害病菌和灰尘带入库房,影响其他文物。

四、未经养护处理的文物,一般不得入藏。因历史等原因,以往未经消毒、杀菌、除尘等处理的入藏文物藏品,由典藏保管部会同其他涉及文物保护职能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分期养护。

四、需要馆外专业文保机构或团队特殊养护的文物藏品,由典藏保管部提出书面申请及藏品清单,报馆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藏品移交手续。藏品移交,按照文物藏品出库管理规定执行。专业文保机构根据典藏保管部提供的藏品清单开展现场调查,制定藏品养护方案,报馆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藏品在养护过程中,应做好养护的图像、文字记录。养护完成后,应提交养护工作报告,由馆分管领导组织典藏保管部、其他涉及文物安全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藏品入库移交手续。

六、所有的养护记录资料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典藏保管部随藏品档案保存,另一份由养护人员留底备查。

七、在藏品养护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养护,保护好现场。典藏保管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等待处理。

八、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文物藏品养护工作报告。文物藏品养护成绩突出的,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因玩忽职守,对藏品造成损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中国彩灯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护与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中国彩灯博物馆以自身现有的保管库房、设备条件及一定的保管技术,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保管各种彩灯、古灯文物,古玩、字画、钱币等业务。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文物鉴定咨询和帮助。相关服务制度公布如下:

一、向社会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及咨询等公众服务,由典藏保管部负责领导与具体执行。

二、登记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请委托人签字确认物品名和出入库时间。

三、代为保管的藏品,由典藏保管部设专人管理总登记帐并永久保存。账簿登记由典藏保管部负责人与藏品所有者共同填写,填写需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藏品所有者与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代为保管的藏品单独保管,不得和本馆藏品同处存放。代管藏品与其他馆藏文物执行同等的养护管理制度;入藏时或代管中需要对藏品进行修护,与藏品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实施。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与修护,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人工成本费。

五、免费提供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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