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灯博物馆

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暨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暨工作规程的通知

馆属各部门:

中国彩灯博物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2019年第十次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彩灯博物馆

2019年10月25日


中国彩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 程

(2019年10月24 日学术委员会第一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物馆科技研与学术工作水平,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收藏保护、科研、陈列展览、科普等业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彩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学术管理、咨询、参谋和评价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研究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馆长办公会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科研学术等业务工作计划安排,审议博物馆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及成果。

第五条 协助馆长审议本馆承担的重点科研课题立项,审定博物馆资助的科研项目出版,受馆领导委托开展重点科研课题的督导。

第六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成果,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组织各项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一定规模的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

第九条 促进与文博考古、彩灯文化单位的学术资料交流和组织联络。

第十条 审议馆长委托的其他重要业务发展和技术问题。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在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彩灯文化、社会教育、博物馆学等领域的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博物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期满换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馆外委员占20%以上,本馆委员不少于3名。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指定1名委员兼任。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六条 博物馆人事部门从馆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事部门正职专业技术管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馆领导除外)中推荐学术委员会馆内委员初步候选人,经馆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等额选举产生馆内委员。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会的人员,为馆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和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 外聘委员由馆内委员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经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委员可以连任。但馆内委员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一般不再继续担任。特殊情况,须经馆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继续留任。外聘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达到退休年龄等情况出现空缺时,可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增补委员人选。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工作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知情权和申请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6.对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有参与权。

第二十二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里委托的有关科研与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与项目;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守秘密;

5.积极参加委员会议和活动,发表评议意见;

6.接受相关学术咨询,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科学、专业的处理意见;

7.为博物馆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对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原则上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决议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学技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举行评议、评审会议。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及议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安排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于会前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三十条 在有委员缺席会议时,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在征得与会委员同意后,可指定相关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违反有关保密等职业操守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定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利益,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务费、外聘委员专家咨询费和差旅费等,由博物馆列入年度经费计划,并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馆长办公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彩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博物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彩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拥护党的领导,在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彩灯文化、社会教育、博物馆学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博物馆学术管理、咨询、参谋和评价的专门组织,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博物馆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馆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报馆长办公会审定,由馆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顾问1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由馆长提名,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离开馆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馆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 协助馆长办公会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科研学术等业务工作计划安排,审议博物馆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及成果。

2、协助馆长审议本馆承担的重点科研课题立项,掌握本馆学术科研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术科研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岗等提出建议,审定博物馆资助的科研项目出版,受馆领导委托开展重点科研课题的督导。

3、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审议本馆拟调入调出职工及选聘职工的方案,评审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对本馆职工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带头人。

4、审议与评价本馆学科进展情况,审议并推荐重大科研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成果,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

5、审议本馆重大学术活动、交流报告和论文,指导馆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组织各项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一定规模的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

6、促进与文博、考古、彩灯文化单位的学术资料交流和组织联络。

7、审议馆长委托的其他重要业务发展和技术问题。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并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成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遵守《博物馆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成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修改本规程须由馆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彩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彩灯博物馆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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