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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中国彩灯博物馆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中国彩灯博物馆关于印发《中国彩灯博物馆章程》的通知

馆属各部门:

《中国彩灯博物馆章程》已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在2020年8 月31 日经中国彩灯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彩灯博物馆

2020年9月1日


中国彩灯博物馆章程

(2020年8月31日经中国彩灯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 言

中国彩灯博物馆始建于1987年,1994年2月1日面向社会开放,是中国乃至世界上唯一一座彩灯文化专业、国有博物馆,占地153亩、建筑面积6375平方米,展厅面积3809平方米。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多层次、广范围的,集彩灯文化收藏、研究、陈列展示和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更好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根据《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中国彩灯博物馆(英文名称为 China Lantern Museum )。

本馆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园路6号,网址:http://www.lantern-museum.com/。

第三条 本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自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自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收支统管、全额保障,开办资金276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盈利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宗旨:

作为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社会教育和知识传播阵地,是非赢利性常设机构。以彩灯文化的收藏、保护传承、研究、展示、教育和创新为任务,以收藏保护和学术研究为基础,以陈列展示和教育服务为目的,并对接国家战略,开展国际交流,服务文化、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征集、收藏、保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彩灯及其他灯具灯饰灯品和与之相关的传统技艺、节庆民俗类文物、藏品、遗存等文化遗产,负责彩灯、灯会遗址、彩灯公园及馆藏文物保护,提供文物藏品复原复制、鉴定修复和代管等专业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震、防空气污染,确保文物安全。

(三)开展彩灯文化及彩灯考古、非遗、节庆民俗、博物馆等方面的学术研究与文化交流传播、科技研发推广活动,组织彩灯文化文博外展等对外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彩灯文化期刊和专业图书;

(四)举办各类彩灯文化和利用博物馆藏品的陈列展览,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物鉴赏服务需求;

(五)开展彩灯文化及其他相关地方特色文化的科普、社会宣传教育活动,传承、传播、弘扬优秀民族彩灯文化,普及彩灯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建设彩灯科普、社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维护博物馆网站,建设数字博物馆,开发藏品数据库,开展博物馆宣传推广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六)开展自贡灯会、自贡彩灯传统制作工艺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彩灯及相关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工作。

(七)开展博物馆及附属彩灯公园A级景区、市民公园、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野生动物救护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

第八条 本馆法人治理结构由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组成,相关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监事会对资产拥有方负责,依法对本单位财务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确定执行理事,按党章规定产生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本馆理事会的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理事会进行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本馆理事会成员15名,采用委派、征选和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9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等,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4名,其中馆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则其为当然理事,其余3名则从全馆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中经全馆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推选产生;如馆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非同一人,则两位均为当然理事,其余2名则从全馆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中经全馆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推选产生。本馆代表候选人应在本馆工作满5周年。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举办单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以下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思路;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审议预算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执行理事,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二)为本馆的可持续发展积极筹集资金、捐赠藏品;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应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建;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委派和本馆产生的理事,在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社会公众代表中产生的理事应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无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执行理事由馆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执行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执行理事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唱名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七)理事长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缺席人员的姓名及事由;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设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监事资格的终止和缺位补充方式,参照理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举办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组成,举办单位同意后聘任,其中本单位职工代表2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理事和管理层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及理事会决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对理事会和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 监督管理层执行博物馆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监督博物馆财务和资产管理状况;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他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章规定产生。   

第四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安全、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管理层其他人员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四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八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十三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本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8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中国彩灯博物馆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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